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需提供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7.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在县里的,向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当事人。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秦皇岛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处
地址:海港区建设大街400号办公室
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海港区民族路39号办公室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
地址:北戴河区联峰北路43号办公室
办理时限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2.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