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最新规定,详见正文。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2022年7月2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调整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政策措施,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同国家政策相衔接;同步按要求优化完善医保信息系统,保障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平稳过渡。《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最新规定
1. 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2. 明确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3. 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长期有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4. 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和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参保人员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就医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手续的,可以按参保地规定申请医保手工报销。
5. 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并且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6. 合理确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合理设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直接结算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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