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提取审批部门及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九)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
第七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户籍地或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第二次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不能申请该套房屋购房首付款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房每满一整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其中:全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房款总额;贷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金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付费用。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费用该户家庭的分摊金额。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每满一整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周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六)、(八)至(十二)项规定,应当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指定银行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应当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准购证及购房发票;拆迁安置房屋已补差价的,应当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补差款发票。以上所购房屋已办理产权证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及公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
(四)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和支付费用凭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职工购买以上类型的房屋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还应当提供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
第十八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与贷款相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个人贷款对账单。贷款结清的,同时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年检后的《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证》及租金缴纳票据。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房产的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离(退)休证或由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
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个人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应当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五章 提取程序及时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
第二十九条 需核查事项,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需异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三十条 职工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申请提取的事实进行调查。对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职工对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未按规定办理提取业务,或者对办理业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秦皇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依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